中華民國政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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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政府中華民國政府,其分為中央政府地方政府

中央政府採五權分立總統下分為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

地方政府則是三權分立,但司法權已分配到各級法院,因此實質上僅有行政立法權。

中華民國政府根據《中華民國憲法》分權:

歷史[编辑]

中華民國政府在1912年-1949年期間可以簡稱為中國政府,但是自從1949年中國國民黨因為國共內戰的關係,因而撤退到台灣來,從此中華民國政府這一招牌的通稱就被改稱為台灣。

中央政府[编辑]

地方政府[编辑]

工作事項[编辑]

地方政府之工作事項為:

並分為以下部門:

地方自治[编辑]

地方政府的地方自治根據《地方制度法》原始規定為:

  • 第一級 、直轄市
  • 第二級 縣、省轄市
  • 第三級 鄉、鎮、縣轄市

1997年 (民國86年)修憲、省虛級化 (又稱精省、凍省)後規定為:

省虛級化後省長改稱省主席省議員改稱省諮議員,且就任方式從民選改為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。省的權力收歸中央或併入縣市。至於未廢除省的可能原因在於為了反攻大陸。自此以後,省變成行政院派出機關,不再是地方自治團體。

花蓮縣1950年 (民國39年)開始實施地方自治,之後2010年 (民國99年)實施縣市改制直轄市計畫,又於2014年 (民國103年)將桃園縣改制為桃園市。兩次改制的原因為:能提升行政效率、均衡區域發展、建構具備國際競爭力的城市。所以今有六直轄市 (台北市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桃園市)、三(省轄)市 (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)、十三縣

地方政府現況為: (村、里為行政單位,不是地方自治團體;原住民區除外)

組織 公職人員 (民選) 職權
行政機關 直轄市政府 直轄市市長
  • 推動地方自治行政工作
  • 執行上級政府的委辦事項
縣市政府 縣市長
鄉鎮市公所 鄉鎮市長
立法 (民意)機關 直轄市議會 直轄市議員
  • 反映民意
  • 議決地方法規、預算
  • 監督、質詢地方行政機關的施政
縣市議會 縣市議員
鄉鎮市民代表會 鄉鎮市民代表

地方財源[编辑]

政府的經濟角色[编辑]

提供公共財[编辑]

公共財具有共享、無法排他之特性,適合由政府提供,如國防治安堤防國民教育、一般道路、路燈燈塔、公立公園等。但有例外,如私人捐贈之花園、政府提供之水電及國民住宅並不是公共財。

處理外部效果 (外部性)[编辑]

外部效益是好的外部效果,對他人帶來正面影響。政府會補助、減稅、獎勵製造外部效益者。

外部成本是不好的外部效果,對他人帶來負面影響,且自己不受影響或反而受益,可能造成傷害、引起糾紛。政府會取締、處罰、課稅、收費製造外部成本者[註 1]

保障私有財產[编辑]

使人民願意生產、儲蓄、投資交易,促進經濟繁榮,但與消費者保護無關。政府制定《中華民國憲法》保障人民財產權;《民法》保障夫妻財產、繼承財產;《著作權法》及《專利法》保障無形財產-智慧財產權

維持經濟秩序[编辑]

政府制定《消費者保護法》以保障消費者權益及處理消費者與廠商之間的消費爭議;制定《公平交易法》來制裁不正當競爭行為及處理廠商及廠商之間的競爭爭議,如不實廣告聯合哄抬物價、戰爭時囤積商品。

改善所得分配[编辑]

為了縮短貧富差距,政府制定各種稅制,如累進稅率[註 2]、《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》(俗稱奢侈稅)。

政府的支出[编辑]

包括國防、一般政務、社會福利 (支出最多)、教育科學文化、經濟發展、退休撫卹、債務、一般補助、其它

政府的收入[编辑]

租稅[编辑]

為政府最主要的收入來源,以層級分類可分為國稅和地方稅:

以性質分類可分為所得稅、財產稅、銷售稅:

  • 所得稅:對個人、營利事業單位課徵,如個人綜合所得稅、營利事業所得稅。
  • 財產稅:對財產課徵,如房屋稅、土地稅、使用牌照稅、遺產稅、贈與稅。
  • 銷售稅:對市場上買賣行為課徵,如貨物稅、營業稅、關稅、娛樂稅。

而政府在課稅時也遵守兩項原則:

  • 負擔能力原則 (量能課稅原則):個人綜合所得稅、全民健康保險費以累進稅率計算
  • 受益原則 (使用者付費):使用牌照稅、中獎、掛號費、規費

公營事業盈餘收入[编辑]

政府經營的營利事業之盈餘。

財產收入[编辑]

出售或出租國有土地或國有房屋而得到的收入。

規費[编辑]

基於受益原則 (使用者付費)收費,如申請或辦理身分證戶口名簿、戶籍謄本、護照簽證費用,還有機場服務費、汽機車燃料費[註 3]、公有停車場停車費、高速公路通行費、公證費用、國家考試報名費、專利權註冊費用、執照、訴訟費等。

舉債收入[编辑]

編列預算時未注意收支平衡之結果,會形成公債,因此財政部設國債鐘以提醒大家債務總額。

罰款[编辑]

因為罰金罰鍰而得到的收入。

參見[编辑]

參考文獻[编辑]

書目[编辑]

  • 《國小社會6上》,康軒出版,2010年9月版
  • 《國中社會2上》,翰林出版,2012年3月版

網站[编辑]

注釋[编辑]

注釋[编辑]

  1. 外部成本內部化
  2. 限所得稅,高所得課徵多稅收,低所得者反之。那些多出的稅收將用於低所得者的生活補助、醫療給付、就業訓練
  3. 唯一每年強制收取之規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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