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灣選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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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選舉是根據《中華民國憲法》,授予人民參政權中投票權的一項活動。


日治時期經過台灣地方自治聯盟的要求,在1935年11月22日舉辦舉行首次地方議員選舉,但限制選民資格、半民選半官派,成果有限。不過同時自治、普選、參政權觀念出現,且為臺灣民眾首次行使投票權。

本條目主要是介紹中華民國時期的台灣選舉。

原則[编辑]

  • 普通原則:凡是公民、戶籍設在選舉區四個月 (正副總統及公投需六個月)、且未受監護宣告者,不分財產、性別宗教、種族、階級、黨派,皆有投票權
  • 平等原則:一人一票、票票等值
  • 直接原則:選民必須親自投票,不可透過他人行使投票權[註 1]
  • 無記名 (祕密投票)原則:不可在選票上加註、簽名、蓋自己的印章,否則視為廢票;投入票匭前不可亮票、不能要求他人公布圈選內容
項目 選舉權 (選民) 被選舉權 (候選人)
積極資格 國籍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;即中華民國國民
年齡 ≧20;即中華民國公民 最起碼≧23
設籍時間 公職人員選舉:≧4個月
正副總統選舉:≧6個月
消極資格 未受監護宣告 未受監護宣告或褫奪公權

程序[编辑]

  1. 登記參選:參選人於特定時間內透過政黨提名或自行至選務機關 (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或各地選舉委員會)登記
  2. 競選活動:候選人於特定時間內發宣傳海報、舉辦政見發表會造勢晚會
  3. 投票:選民帶著身分證、印章和投票通知單前往投票所投票 (投票時須切記無記名原則,以免受牢獄之災)
  4. 開票、計票
  5. 公布結果

概況[编辑]

公職人員 參選年齡 任期 可連任次數
正副總統 ≧40 4年 1次
直轄市市長 ≧30
縣市長
鄉鎮市長 ≧26
村里長 ≧23 無限多次
立法委員
直轄市議員
縣市議員
鄉鎮市民代表

公民投票[编辑]

根據《公民投票法》進行,為了實踐直接民主 (主權在民)[註 2]

預算、租稅、投資、薪俸、人事事項不可作為公投的提案。

程序大略是提案→連署→公告→投票→通過即執行、未通過則三年內不可再提出該議題。

類型[编辑]

全國性公投[编辑]

人民[註 3]立法院總統提案,之後經過人民連署及公告即可開始公投。

如法律複決、立法原則創制、重大政策創制或複決、憲法修正案複決 (立法院提案)、正副總統罷免案 (立法院提案)會使用全國性公投。

例如2004年強化國防公投兩岸對等談判公投皆屬之。

地方性公投[编辑]

人民提案後需經由公審會通過,之後經過人民連署及公告即可開始公投。

如地方自治法規複決、地方自治法規立法原則創制、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創制或複決會使用地方性公投。

人民素養[编辑]

不要賄選、收賄,若做了,則觸犯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》及《刑法》,行政院法務部有提供檢舉獎金及檢舉專線。

平時關心政治,選舉時拒賄選、檢舉賄選、考量政見再投票,選舉後監督。

列表[编辑]

主條目:台灣選舉政治系列

參見[编辑]

參考文獻[编辑]

書目[编辑]

  • 《國小社會6上》,康軒出版,2010年9月版
  • 《國中社會1下》,翰林出版,2012年2月版
  • 《國中社會2上》,翰林出版,2012年3月版

網站[编辑]

注釋[编辑]

注釋[编辑]

  1. 此原則彰顯了主權在民 (直接民權)
  2. 人民創制及複決的權利
  3. 需經由公審會通過

外部連結[编辑]